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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人格權有故意侵害

按,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惟「贈與人依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得撤銷其贈與者,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為限。並不包括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故意之侵害行為在內。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侵害之行為,如其侵害行為尚不涉及對於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要難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反面言之,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人格權如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自得依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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