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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幫助您解決侵權行為糾紛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而言,保護的客體在於「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隱私、名譽、自由、信用、貞操權等)」
,雖不含「利益」(如:「占有」、「債權」即屬利益而非權利),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則包含「權利」及「利益」。



    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常見問題 
♦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標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
♦我家房屋漏水怎麼辦?要如何請求修復或求償?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姓名權、肖像權之侵害
♦貞操權之侵害
♦公司行號等法人姓名權被侵害之保護
♦樓上房屋漏水樓下如何求償?

★解決事例 

當事人因遭對造欺騙要其當合作廠商,陸續交付現金及匯款給對造二人,受有嚴重之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連帶賠償一百多萬元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一百多萬元之賠償金。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因遭對造欺騙要其當合作廠商,陸續交付現金及匯款給對造二人,受有嚴重之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訴訟後,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對造應連帶給付一百多萬元之賠償金給我方當事人C女。



當事人之樓上鄰居房屋漏水,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修繕房屋並給付損害賠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修繕房屋並給付損害賠償。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之樓上鄰居房屋浴室年久失修因而漏水至樓下,導致當事人L女生活大受影響,並受有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修繕房屋並給付損害賠償。


 
當事人之房屋因鄰地建商興建房屋過程中造成損壞,經本所律師代理訴訟後,對造願意給付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被告公司願意給付和解金新台幣數百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之房屋因鄰地建商興建房屋過程中造成損壞,經本所律師代理訴訟後,對造公司願意給付新台幣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



當事人購買一中古屋,但事後發現該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後,對造願意賠償,雙方調解成立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處理結果】
賣方願意賠償數十萬元,仲介公司願意退還仲介費,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詳細過程】
當事人I女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一中古屋,但事後發現該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本所律師代為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後,賣方願意賠償數十萬元,仲介公司亦退還仲介費,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



當事人於工地工作時,因為工地安全措施不足,不慎摔成重傷癱瘓,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對造公司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予我方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職業災害補償
【處理結果】
對造公司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予我方當事人,雙方於法院達成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I男於捷運工地工作時,因為工地安全措施不足,不慎摔成重傷癱瘓,傷害致永久性雙下肢癱瘓,神經性膀胱、便秘、終生無行走能力,且領有重度肢障之身心障礙手冊,,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對造公司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予我方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當事人遭對造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求償數百萬元,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之友人於聚會時突然身體不適,經送醫不治,H女與在場之其他與會人員,遭過世者之母親提告,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當事人遭鄰居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遭鄰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主張L君對其誣告並有其他侮辱、妨害名譽之行為,經本所律師代被告方為訴訟代理人之後,獲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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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禍產生後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一)構成侵權行為
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侵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賠償項目
1.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3.不能工作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參照)。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通常計算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5.精神慰撫金:
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另參閱民法第194條)。而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法院通常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成功解決事例


當事人因車禍受重傷而導致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騎乘機車,因車禍受重傷而導致必須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對造應給付數百萬元之賠償金,二審判決確定後亦順利取得對造給付賠償金全額。



當事人因車禍受重傷而導致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經本所律師代為向刑事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後,對造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訴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被告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我方當事人撤回訴訟。
【詳細過程】
當事人I男騎乘腳踏車,因車禍受重傷而導致必須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於對造遭檢察官提起過失傷害之公訴,經本所律師再代為向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我方當事人I男撤回訴訟。



當事人之子因車禍遭駕駛水泥車之對造輾壓,致頭部外傷及腦挫傷後死亡,經本所律師代為向刑事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後,對造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訴訟
【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被告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我方當事人撤回訴訟。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與C女之子因車禍遭駕駛水泥車之對造輾壓,致頭部外傷及腦挫傷後死亡,於對造遭檢察官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公訴後,經本所律師再代為向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願意給付數百萬元之和解金,雙方達成和解,我方當事人L男與C女撤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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