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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幫助您聲請支付命令或聲明異議

一、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


 
二、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取得後,可以持以至各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之後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進行扣押、強制執行的動作
(四)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四、取得支付命令後如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取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可以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然一般民眾經常不知如何聲請執行,及如何處理法院強制執行進行中的種種程序。此時,由律師出面處理,可以讓上開程序進行更為迅速、確實!

※常見問題 
♦「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不動產的流程 

★解決事例 

當事人Y男遭對造逼迫簽署本票及借據,其後對造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
【詳細過程】
當事人Y男遭對造逼迫簽署本票及借據,其後對造更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核發,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訟後,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


※民事訴訟事件類別
♦買賣糾紛事件
♦租賃糾紛事件
♦借貸糾紛事件
♦侵權行為糾紛事件
♦不當得利糾紛事件
♦不動產糾紛事件
♦工程、承攬糾紛事件
♦勞資糾紛事件
♦贈與糾紛事件
♦合夥糾紛事件
♦其他事件

※民事非訟事件類別
♦草擬、審閱契約事件
♦聲請本票裁定、解決票據糾紛事件
♦支付命令事件
♦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
♦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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