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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人遲延完工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規定
    關於承攬人工作完成遲延的法律責任,依民法第502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二、權利如何主張
    依前述規定,可知工作遲延必須是「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定作人才可向承攬人主張權利,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的損害。至於請求解除契約,必須是「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的要素」,且在此情形下發生工作遲延,方可為之。

    此外,依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的原因者,亦可請求解除契約,並向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58、259、260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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