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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1.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代理」之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一、二審法院自己進行民事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或開庭。

 2.但是因為打民事官司畢竟還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如果對法律並不瞭解,除了可以自己上網查詢相關法律規定或訴訟程序如何進行,或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全盤掌控,而且有時候也會因為經驗不足而導致當事人蒙受不利益卻不自知。

3.現行民事訴訟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技術性非常高,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 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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