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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民事糾紛,是否只能透過打民事官司解決?

1.調解
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當事人還可以透過「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程序」進行調解,一旦調解成立,就會產生和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一般經過調解成立後的案件,當事人都比較會自動履行,當事人就不必再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縱使事後對方不願意履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這個調解書或調解筆錄,也可以作為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2.和解
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的方法有下列兩種:
(1)庭外和解
①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法庭外簽立之和解書並不能當作「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庭上和解
①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大部分法官也都經常探詢當事人有無和解的可能或意願,也有可能幫當事人移送至法院的調解委員會那邊去進行調解。
②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③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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