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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收到法院通知作證之通知書,不到場會怎麼樣?

1.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
 
2.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
 
3.因此依照法律規定,若是受法院通知必須到庭作證時,原則上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4.但是目前實務上,民事案件的法官比較少會用罰鍰或拘提的方式來強制證人到場,通常如果傳喚個兩、三次,證人還是不來,通常就不會再傳喚的機率比較高,不過證人還是不能排除法官可能真的會處以罰鍰或強制拘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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