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勞工聲請裁定准許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如其保全之請求為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賠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為避免勞工因經濟上弱勢無力負擔高額擔保金,致難以經由保全程序保障其權利,勞動事件法明定法院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10分之1。如果勞工進一步釋明提供擔保會對其生計有重大困難時,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勞動事件法第47條)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54-1-xCat-17-3-20.html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