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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一、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二、領取之原因
(一)依提存通知書。
(二)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三)債權讓與。

三、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二)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三)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四)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五)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四、領取手續
(一)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及印章(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二)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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